【小江说法】短视频“涨粉变现”?警惕这场精心编织的流量骗局!
“零成本涨粉”“快速变现”“高额回报”……短视频平台上的这些诱人话术,让不少想抓住流量红利的网络小白心动不已。可你不知道的是,这背后可能藏着步步为营的诈骗陷阱。今天,小江就带大家看清这类合同诈骗的真面目。
案件回顾
2024年3月,古某找到在咖啡店上班的陈某,声称要合作开展电商业务,提议以陈某的名义注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陈某没有多想,便按照古某的要求,办理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企业微信及银行卡等全套材料,悉数交给古某使用。
同年5月,在工地上班的谭某刷短视频时,偶然进入一个声称“能通过短视频轻松赚现金”的直播间。主播滔滔不绝地讲述着“涨粉秘籍”和“变现案例”,直播间评论区还有不少“学员”分享“赚钱经历”。
谭某动了心,通过直播间的报名链接添加了“报名老师”的微信,对方随即要求他支付2997元“名额学费”,并提交姓名、年龄、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签订所谓的“报名合同”后,又为他对接了“教学指导老师”。可等到谭某交完钱才发现,所谓的“指导”只是发了几份通用资料,承诺的“涨粉引流”“快速变现”根本没有兑现,想要退款时,却发现自己早已被拉黑。
经查,2024年3月至6月期间,古某等人利用陈某注册的空壳公司为幌子,在网上大肆虚构“专业涨粉”“精准引流”“短期高额回报”等虚假承诺,通过直播间宣传、客服话术诱导等方式,吸引谭某等19名被害人签订合同、缴纳费用。而陈某在明知古某等人实施诈骗行为的情况下,仍担任公司客服,按照统一话术负责客户引流,积极参与诱骗客户签约缴费。
该团伙共骗取被害人共计305,159元,陈某从中获利约18,000元。2024年10月,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5年2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中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向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5年3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鉴于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检察官提醒
流量诚可贵,守法价更高。各类短视频“代运营”“涨粉课”层出不穷,但其中不乏浑水摸鱼的诈骗团伙。他们往往通过注册空壳公司、设计统一话术、营造虚假成功案例等方式,抓住网络小白急于赚钱、缺乏经验的心理,诱骗其缴纳高额费用,待目的达成后便失联跑路,严重侵害群众财产安全。
检察官提醒:一是警惕“天上掉馅饼”的承诺,凡是宣称“零成本、高回报、短时间暴富”的短视频运营服务,大概率是诈骗陷阱;二是选择网络服务时,务必核实对方公司资质、经营范围,通过官方渠道查验企业信息,切勿轻易向私人账户或陌生二维码转账;三是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条款内容,明确服务范围、效果承诺、退款机制等关键信息,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合同文本等证据,一旦发现被骗,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四是求职或合作时要坚守法律底线,通过合法途径实现价值,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出借个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银行卡等,更不能参与虚假宣传、客户引流等违法犯罪行为,否则终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