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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江说法】我只是刷了个脸,怎么就成罪犯了?

发布时间:[2025-10-14] 责任编辑: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4613

刷脸支付、人脸识别等应用已深入日常生活,为人们带来前所未有的便利。然而,这一被寄予厚望的生物识别技术,正悄然成为新型犯罪的帮凶

案情回顾

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唐某某在明知两名陌生男子利用银行卡进行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仍将其名下的两张银行卡、手机及密码交由两名陌生男子使用,且在转账过程,唐某某还多次进行刷脸认证转账。

被告人唐某某因正规渠道申请贷款不通过,遂在网络平台与两名陌生男子达成出借银行卡以取得贷款的协议。20241月,唐某某在明知两名陌生男子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将其名下的两张银行卡、手机及密码交给两名陌生男子接受转账;在转账过程中,唐某某还多次进行刷脸认证。经核实,唐某某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在上述期间转入资金共计人民币269,865元,其中的9320元系被害人童某某(转入4600元)、李某某(转入4720元)被电信网络诈骗后转入的钱款;另一张银行卡在上述期间转入资金共计人民币185,881.2元,其中的75,280元系被害人刘某某(转入29,800元)、彭某某(转入35,250元)、张某某(转入5230元)、杨某某(转入5000元)被电信网络诈骗后转入的钱款。

事后,唐某某的犯罪事实被公安机关掌握。20242月,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过程。

处理结果

20252月,经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出借银行卡并协助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提起公诉。

同年3月,经梅江区人民法院审理,采纳梅江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唐某某的案件再次敲响警钟:帮忙转账不是小事,可能构成犯罪!切勿因小利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否则等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