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江说法】150万元诈骗资金背后的帮凶落网
詹某明知资料会被上线用于违法犯罪,仍毫无顾忌地冒充贷款人员骗取他人银行账户资料并出售给上线获利,其行为宛如在黑暗中抛出致命的钥匙,打开了装有150多万诈骗资金的“潘多拉魔盒”,这既是对法律的挑衅,也是对社会良知的践踏。
案件回顾
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詹某在社交网络上寻找需要办理贷款的客户,成功添加客户微信好友后,詹某利用虚构的工作人员身份与客户商谈贷款事宜,并以办理贷款需要刷银行账户流水为由,骗取客户的银行卡、银行预留号码手机卡、手机银行账号密码等账户资料,引导客户将银行账户资料通过快递邮寄给自己。詹某在明知银行账户资料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骗得的银行账户资料出售给上线,获利约8000元。
经查明,詹某骗取并出售的李某一及黄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被上线用于接收不明资金1,726,195元,转出不明资金1,726,143元,涉及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合计1,573,000元,其中包含张某被诈骗资金500,000元,唐某被诈骗资金150,000元,谌某被诈骗资金123,000元,张某被诈骗资金300,000元,李某二被诈骗资金500,000元。
2024年1月,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詹某主动赔偿部分电信诈骗被害人,取得部分电信诈骗被害人谅解。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詹某明知上线收购银行账户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通过伪装身份帮助办理贷款为由骗取他人手机卡、银行卡及账户资料出售给上线,为上线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向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5年4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依法判决被告人詹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詹某提出上诉,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诈骗的潜在目标,要学会保护个人信息,不随意向不明身份的人透露重要资料。在接到涉及个人信息的电话或邮件时,要仔细核实对方身份,通过正规渠道确认其真实性。同时,要抵制利益诱惑,不能因一时的蝇头小利而陷入违法犯罪的陷阱,牢记不义之财不可取,坚守道德和法律底线才能保障自身长远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