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江说法】假章交易零容忍,法网恢恢必严惩
一枚伪造的印章,竟成了某些人走“捷径”的工具!近日,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买卖国家机关印章案,张某、郭某某等人为谋取私利,通过层层转托伪造印章,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2022年11月,梁某甲因无法办理相关证明,梁某乙闻言称可帮忙办理,其在收取办理费后,转而委托张某办理。张某在正常审批遇阻后,又将此事转托给黄某办理。黄某为完成任务,与张某合谋购买假印章应付梁某甲,他们通过郭某某在网络认识的匿名好友,以低价购得其伪造的“XX办公室”印章,并支付郭某某“服务费”。2023年1月,张某将加盖假印章的证明文件交给梁某乙。
该印章经专业机构鉴定确系伪造,张某、郭某某到案后,对买卖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4年12月,经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对其提起公诉。
近日,梅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张某、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公章虽小,关乎国法;私利虽诱,难抵铁律。国家机关印章是公信力的象征,任何伪造、买卖行为均是对法律底线的挑战,终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如遇行政审批难题,应通过正规渠道反映诉求,切莫轻信“特殊渠道”,否则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会让自己身陷囹圄。
每一个公民都应成为法治社会的守护者,对伪造、买卖公章行为坚决说“不”!若发现相关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