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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江说法】职务之便获利,职务侵占获刑

发布时间:[2025-05-14] 责任编辑: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325

近年来,职务侵占案件呈现主体多样、手段隐蔽、金额巨大等特点,严重影响企业权益,更影响正常的经济秩序,“家贼难防”成为企业发展面临的一大痛点。

20213月至20249月,黄某甲在梅州市某家电贸易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公司业务员、分店店长职务,负责分店的销售及门店日常管理工作等。在工作期间,黄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接收到客户黄某乙、叶某、李某、张某、朱某等人支付给公司的货款后,未上交给公司,而是将其侵占并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日常生活开支。在20219月至20247月,黄某甲侵占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32,488.1元。

20253月,梅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黄某甲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职务侵占罪对黄某甲提起公诉。同月,梅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责令黄某甲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32,488.1元。

职务侵占不仅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还对个人的职业、经济、家庭及社会关系造成长期负面影响。每个劳动者都应坚守职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杜绝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法,触犯法律“高压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