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江说法】未成年人防性侵需警惕熟人作案
在未成年人防性侵中,“熟人”作案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高危风险,许多孩子可能对陌生人的防备心较强,却往往在熟悉的人面前放松警惕,而这恰恰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据相关统计,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熟人作案比例更高。不法分子利用熟人身份,容易接触受害者并取得信任,加上身体力量及身份地位等优势,使得性侵案件更容易发生。
【案例】
12岁的小美(女)到同学家玩,坐电梯时正好偶遇同学的爷爷陈某,陈某趁无人之机反锁房门,对小美实施猥亵……
经人民法院判决,陈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释法】
熟人性侵,是指与受害者熟悉或认识的人(如邻居、亲戚、朋友、网友、老师等),通过威胁、诱骗、关爱等手段,违背受害人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或者实施猥亵等侵犯受害人性权利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性侵害并不只是身体上的接触,一些通过言语、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的性骚扰行为,也属于性侵害的范畴。如网络性侵害,一些不法分子在网络游戏中结识未成年人,逐步建立信任后,诱导未成年人拍摄裸体视频并以此进行威胁。
【检察官提醒小朋友】
1.认识自己的身体:要清楚地知道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包括胸部、臀部、大腿内侧、生殖器官等。这些部位是不能被他人随意触碰的,如果有人试图触碰,一定要勇敢地拒绝。
2.提高警惕: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的话,不接受陌生人的礼物、食物或饮料。如果陌生人提出要带你去某个地方,或者让你做一些奇怪的事情,要果断拒绝并尽快离开。即使是熟悉的人,如亲戚、邻居、老师等,如果他们的行为让你感到不舒服或害怕,也要及时告诉父母或其他信任的人。
3.注意社交安全:在与他人交往时,要保持适当的距离,不要与他人单独相处在封闭、偏僻的空间。比如,不要轻易去陌生人或不太熟悉的人的家里、车内等。参加聚会或活动时,要选择正规、安全的场所,并告知父母自己的行踪和回家时间。
4.谨慎使用网络:在使用网络时,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要随意在网上透露自己的姓名、年龄、学校、家庭住址等。不要轻易与网友见面,如果非要见面,一定要在家长的陪同下,选择公共场所。同时,要避免浏览不良网站,不随意添加陌生人为好友,不与陌生人进行视频聊天。
5.学习防性侵知识:积极参加学校、社区或社会组织举办的防性侵安全教育活动,通过阅读相关书籍、观看教育视频等方式,学习防性侵的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6.在遭遇性侵时要谨记:生命安全第一位!先大声拒绝和适当反抗,如果对方转向暴力犯罪,就冷静处理,可以尝试找理由逃脱;如果逃不掉,就记住犯罪嫌疑人长相特征,在逃脱后第一时间报警处理。
【检察官提醒家长朋友】
1.教会孩子认识隐私部位
背心短裤覆盖的地方是隐私部位,坚决不允许别人触摸。包括:嘴唇、胸部、臀部、腹部、大腿等。
2.教会孩子识别身体接触
教孩子学会辨别什么是恰当的、什么是不恰当的身体接触。自觉抵制令自己感到不舒服的身体接触。
3.教会孩子勇敢说“不”
告诉孩子遇到坏人要大声呼救,无法呼救时可以通过摔打东西等方式引起别人注意,可以谎称家人在附近等方式震慑坏人,然后迅速逃离至人多的地方或其他安全处所,拨打110报警。
4.关注孩子的身心状态
建议加强与孩子的沟通交流,在日常生活中多注意孩子的行为、情绪是否有异常,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与孩子进行沟通。
5 .其他方面
建议家长不要将孩子委托给异性照看(熟人性侵不在少数),而是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留出陪伴孩子的时间。
同时,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安全,为孩子们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择一重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