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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江说法】盗用共享电池图私利,终陷法网受刑罚!

发布时间:[2025-02-28] 责任编辑: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9042

梅州一男子因自家的电动车电池充不上电,遂将共享电单车的电瓶盗走自用。近日,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311月,张某在散步的时候,看到一辆共享电单车倒在路旁的草丛里,遂想起自家的电动车电池充不上电,于是把共享电单车推回家中,然后用螺丝刀把电单车坐垫下面的电池取出,取出后发现电池已经碎掉,使用不了,便将电池扔进垃圾桶,把拆下电池的共享电单车丢在家附近的河堤草丛里。过了几天,张某在散步时,想着第一次偷的共享电单车电池没有用,就想着偷一个有用的来,于是又把路边的共享电单车推回家,用同样方式把共享电单车的电池取出,然后把电池放进自己的电动车上,发现使用不了,于是将偷来的电池放在家中,把拆下电池的共享电单车丢在家附近的河堤草丛里。又过了几天,张某骑脚踏三轮车回家的途中,看到博物馆旁的共享电单车,又起偷意,将共享电单车放置脚踏三轮车上载回家中,跟前两次一样将电池取出后,将取掉电池的共享电单车扔至河堤旁。

同月,涉案共享电单车的公司员工通过共享电单车的定位在河堤旁找到共享电单车,发现电池被人偷走后报警。20231127日,张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三块电池的价格认定共计为3117元。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了谅解。

20241226日,梅江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上判决。

本案中,张某的家庭经济条件不算困难,为了节省几百块的电池费用,起贪念去偷盗共享电单车的电池,构成违法犯罪,实在是得不偿失。马路边的共享电单车并非无主物,其所有权仍属于背后的租赁运营公司,盗窃共享电单车的电瓶与盗窃普通电动车电瓶的法律性质相同,数额达到一定标准,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享受共享电单车带来便利的同时,要注意遵规守法,切莫将“共享”变为“独享”,更要坚决抵制乱停乱放、私占不还、盗窃组件、随意损毁等行为,让绿色与文明共行。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