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江说法】年终岁末,谨防“拉车门”式盗窃
“不开锁,不砸窗,不撬门,就一辆一辆地拉车门,凭运气开“盲盒”拉开车门,遇上没上锁的车辆便可将车内财物一扫而空”。
广大车主,您锁车了吗?年终岁末,谨防“拉车门”式盗窃!
2024年3月,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梅州市梅江区某小区地下停车场,看见一辆车车门未关,便拉拽车门进入车内将该车前排副驾驶座位上包内的黄金首饰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黄金发还被害人,王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公安机关遂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但王某未吸取教训,在取保候审期间先后两次采用相同的方式在梅州市某酒店停车场、某小区停车场,成功窃得两名被害车主放置在副驾驶储物柜、扶手箱内的财物。
尝到“甜头”后,同年11月,王某继续在梅州市梅江区某小区地下停车场试图采用相同的方式作案,因被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发现后逃离现场,盗窃未果。
2024年12月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盗窃罪对王某提起公诉。近日,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拉车门”式盗窃看似毫无技术含量,却值得所有车主警惕。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停车时要尽量选择停放在有监控录像的区域或者有专人看管、安全保障措施严密的停车场;下车后要及时锁好门窗,锁车后要用手试拉车门,检查门窗是否锁好,避免出现“锁而不实”的情况。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最好不要放置车内,以免不法分子见“财”起意,造成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