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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江说法】珍爱生命,别让电子烟成为毒品的“伪装者”

发布时间:[2025-01-17] 责任编辑: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12529

有一种电子烟,比普通香烟更“上头”,吸一口就会头晕、站立不稳,随后精神无比亢奋。这种“上头电子烟”,不仅“上头”可刑,将其贩卖更是“刑上加刑”,还会喜提“银手镯”一副。

2024年1月,一男子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电子烟中含有依托咪酯,仍然一意孤行越过了法律的红线,将电子烟售卖给数名“毒友”。宋某某到案后交代,今年1月初,其通过李某和郭某等人处拿到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头,再转手售卖给小Y、小Z、小L等人。

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宋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贩卖毒品罪对宋某某提起公诉。同年9月,梅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依托咪酯(Etomidate),一种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状物质,是自1974年以来使用的静脉麻醉剂,对中枢神经有较强抑制作用。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纳入列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吸食依托咪酯等同于吸毒,长期吸食依托咪酯会对身体造成不可逆的严重损害甚至导致死亡。

在此,特别提醒广大群众,尤其是好奇心强烈的青少年,不进入治安复杂的场所、谨慎交友与玩乐,不好奇、不侥幸、不轻信他人、不冲动赌气,远离依托咪酯,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