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以案说法 >> 阅读全文

【小江说法】走关系能当教师,警惕能人利用求职诈骗

发布时间:[2024-10-16] 责任编辑: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18520

丘某某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在与其朋友管某某聊天过程中,为非法牟利,谎称其父亲在梅江区某中学任副校长、认识教育局的领导,能帮忙安排他人子女到中小学校任职正式教师,但需要钱财来打点关系。管某某信以为真,先后共向丘某某支付八万余元。丘某某收到钱款后并未用于约定用途,而是用于日常个人消费,至案发无法归还涉案款项。

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丘某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李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不法分子常常利用父母为子女谋个好工作的心理,打着有“门路”、“特殊关系”的旗号实施诈骗。求职过程中的“请托”不可取,需要通过正常程序办理。父母、求职者应主动关注相关政策动态,及时了解教师招聘情况,遇到有人声称能够托关系办理入职的需谨防被骗。如若被骗,切记要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报警。

法条链接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梅州地区标准为四千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梅州地区标准为六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梅州地区标准为五十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