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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江说法】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传唤不到案,一男子盗窃被批准逮捕

发布时间:[2024-09-25] 责任编辑: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17091

近日,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对一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22年10月,犯罪嫌疑人宋某到梅州市梅江区某图书馆附近散步,见一部白色电动女装摩托车(价值3401元)没有拔车钥匙停在路边,于是将该车偷走,事后销赃未果,便送给其朋友黄某辉使用。案发后,该摩托车被追回并返还给原车主,公安机关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然而在取保候审期间,宋某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离开梅江区,且经2次书面传唤不到案,致使案件久拖未决,严重影响了诉讼活动。据此,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区分局向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宋某,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宋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245月,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察官说法】本案宋某不遵守取保候审规定,是对法律的漠视,面对法律,不可有饶幸心理,切莫把宽容当纵容,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