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江说法】自制软件非法获取企业信息进行售卖被判刑!
“请问有资金周转需要吗?”“请问需要帮忙代办税务等业务吗?”随着科技互联网的发展,各种APP在为大家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成为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高发点,有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从部分APP中获取客户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牟利,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
近日,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李某、杨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依法追缴非法所得59万余元、57万余元;曾某、胡某等下游买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依法追缴非法所得;责令李某、杨某、曾某、胡某删除非法获得的全部公民个人信息、在省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并缴纳公益诉讼赔偿金。
2019年,从事税务服务、财税咨询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的李某在使用某APP和网站时,发现系统漏洞。为了拓展客源,于是李某通过网上教程自行开发了一个软件用于侵入国家网站和APP信息系统,获取公民个人和企业工商信息。2022年,李某与合伙人杨某商谋,由李某编写的软件获取公民个人和企业信息,杨某负责联系买家,买家买到信息后,就会通过信息去找客户推销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截至案发时,李某通过上述方式获取公民个人和企业信息460余万条,杨某从李某处获取并售卖公民个人和企业信息330余万条,获利人民币120万元左右。曾某从杨某处购买公民个人和企业信息49余万条,并将信息转卖给胡某,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
2024年5月,案件移送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从海量数据中筛选有效的公民个人信息,准确确认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条数,完善证据链条,依法向梅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鉴于李某、杨某、曾某、胡某等人的犯罪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综合研判后,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还对李某、杨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检察能动履职,护航公民个人信息安全。8月,梅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事关民生福祉,也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下一步,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不断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将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既依法严惩犯罪,也注重联合打击;既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也依法维护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坚持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推动形成个人信息保护多元共治新格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