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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江说法】销售经理侵占客户购车款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06-20] 责任编辑: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24008

基本案情

温某某系梅州市一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和销售经理,负责汽车销售等工作。2022年6月至10月期间,温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其经手收取的叶某某、凌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购车款项合计人民币439400元占为己有,用于炒期货及其他花费。

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人温某某陆续向梅州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退还客户购车款,合计退还人民币164400元。

处理结果

2023年10月20日,被告人温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职务侵占罪对温某某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职务侵占罪对温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检察官提醒:

消费者在进行购车、购房等大宗交易时,切勿向个人账户转账,要将钱款转给对公账户,并谨慎辨别收款方信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位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六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数额3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