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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相关指南

发布时间:[2018-06-06] 责任编辑: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40179

一、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一)申诉的主体: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1、刑事申诉书。申诉书应当写明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申诉人签名、盖章或捺指印及申诉时间。2、身份证明。3、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办理国家刑事赔偿案件,是指办理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

(一)申请的主体: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1、刑事赔偿申请书。刑事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2、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要求其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申请事项的,应当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供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3、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4、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5、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6、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办理国家赔偿监督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活动实行的法律监督,包括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刑事赔偿决定、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赔偿判决、裁定,以及对国家赔偿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进行的监督。

(一)申请的主体: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1、赔偿监督申请书。赔偿监督申请书应当载明赔偿监督请求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的赔偿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2、身份证明材料。3、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赔偿判决书、裁定书。

四、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一)申请的主体:当事人、近亲属或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人。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应写明救助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和申请救助的理由。2、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3、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4、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应当由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生活困难证明应当写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确认申请人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5、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证明材料或救助申请人出具的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