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监督防线,彰显司法温度——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开展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体现司法人道主义精神,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罪犯依法实施社区矫正。近日,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
为避免发生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一保到底、保而不医”的问题,检察干警通过“案卷审查+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逐案审查,重点对此类对象(保外就医、哺乳期)是否按时复查病情、复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发生脱管现象、有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未予处罚等情形进行审查,严防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借“病孕”之名逃避刑罚执行。
专项检察过程中发现,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能够服从管理,社区矫正机构的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有序开展,能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的情况和思想动态。
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如同一把“精准的尺子”,既能量出病情的真实尺度,防止罪犯逍遥法外,也能量出司法的人文温度,保障确有重疾罪犯的合法权益。下一步,梅江区检察院将以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为契机,深化巡回检察机制,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衔接与配合,严格杜绝纸面服刑,确保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