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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假释考验期违法 被撤销假释依法收监执行

发布时间:[2025-06-04] 责任编辑: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1206

社区矫正对象罗某在假释考验期间有违法行为,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近日,社区矫正机构在征求梅江区检察院意见后,向法院建议撤销对罗某的假释。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撤销罗某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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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月,罗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入监服刑后,因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法院裁定,20252月予以假释。假释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25211日起至2026228日止。

罗某本该好好珍惜这次机会,然而他不思悔改,在社区矫正期间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因朋友在桌球店打桌球过程中与周某发生口角,罗某及另外三人为替朋友出面,遂对周某进行殴打。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罗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认为“罗某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虽尚未构成新的犯罪,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遂向社区矫正机构制发了《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