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江说法】认罪认罚从宽:“同案可不同判”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梅州市公安局便衣民警发现两名男性共骑乘一辆男装红色摩托车,在江南客都汇广场四处张望,形迹可疑,随即对两人进行抓捕,现场搜身盘查,从骑摩托车的嫌疑人罗某文所穿的裤子口袋里搜出T型撬批、扳手螺丝刀等作案工具一批,从乘坐摩托车的嫌疑人陈某辉身上搜出手机两部,从摩托车后尾箱里搜出液压剪、割磨机等工具一批。
【审查过程】
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罗某文、陈某辉对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百般狡辩。案件移送梅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耐心细致地向两名犯罪嫌疑人讲解认罪认罚从宽等相关法律规定,但他们仍心存侥幸,其中陈某辉甚至还叫嚣“我的牢不是白坐的,出去后会报复办案人员”。在检察机关移送起诉至法院开庭审判前,检察官及律师仍对犯罪嫌疑人耐心地进行法律、相关法规宣讲,罗某文面对着无可辩驳的铁证,终于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量刑建议】
梅江区检察院遂对实施盗窃五次、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30676元的罗某文的量刑建议进行调整,由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调整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庭审时,面对同案人罗某文的认罪认罚,陈某辉终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由于陈某辉是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从宽幅度将小于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罗某文,检察机关对实施盗窃四次、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26996元的陈某辉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宣判结果】
最终梅江区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文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某辉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检察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上述两名犯罪嫌疑人罪行相似,甚至陈某辉罪行略轻于罗某文,然而因为认罪认罚的诉讼阶段不同,判决结果却是陈某辉的刑期高于罗某文。这是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在此,奉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的罪行不能抱侥幸心理,尽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