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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江说法】刻录歌曲牟利?侵犯著作权被捕

发布时间:[2020-08-28] 责任编辑: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11023


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信息资源共享带来的极大的便利,但随之而来侵权盗版问题也日益凸显,为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秩序,营造良好的网络版权环境,今年6月,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启动了“剑网2020”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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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从上述法条可知,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刻录歌曲进行营利的行为就是违法的。近日,梅江区检察院就受理了一起从酷狗网站上下载歌曲进行复制、制作、刻录在载体上销售牟利的侵犯著作权罪案件。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2017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经营一家音乐坊,注册酷狗音乐会员,下载歌曲刻录在光盘、或者复制在U盘、SD卡里,通过经营的音乐坊、微信朋友圈和抖音等平台以2元一首歌曲的价格(承载歌曲载体的价格另算)对外销售,非法营利额高达140多万元。另查明,王某旗下音乐坊在全国有20多个加盟店,代理有100多人,规模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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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梅江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做出批准逮捕决定,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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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首歌曲都是作者的创造型成果的展现,要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在未取得著作权人以及相关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复制、制作、刻录相关歌曲进行营利,免得造成侵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