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江说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或有牢狱之灾
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雇佣者支付相应报酬,形成一个相对平衡的劳务关系。而有些用工者恶意拖欠工资,打破这种相对平衡的劳务关系,殊不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或许会为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2018年初,刘某某从郑某某手里承包了某项目的部分木工工程,9月份开始陆续雇佣了18名工人为其劳动。
2019年1月,该工程全部完工,刘某某与郑某某结清了所承包的工程款。按约定,刘某某应支付工人相应的劳动报酬,但刘某某只支付了工人部分工资。
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多次催促刘某某付清工资无果,只好到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寻求帮助,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网上公示、邮寄信函等方式责令刘某某支付工人工资。
但刘某某不予理会,在违法的边缘疯狂试探,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到惠东务工等方式逃匿,至案发刘某某仍未付清18名工人工资超过三个月,共计132815元。
最后,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效打击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不良风气。
用工者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切忌心存侥幸心理,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劳动者要注意保存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例如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工资条、工作证等,如遇到用工者恶意欠薪的情况,我们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案,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