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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江说法】误把“陷阱”当“馅饼”

发布时间:[2020-04-26] 责任编辑: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1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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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诈骗手段层出不穷,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有人就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在网上贷款后可以消除贷款记录的信息设置骗局,骗取受害人钱财。近日,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侯某林。

事情起因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侯某林不断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在网上贷款后可以消除贷款记录,即贷款之后不用还钱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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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

你好,我想贷款。

侯某林

可以。将支付宝花呗额度套现,贷款额度才会高。你花呗额度多少?

黄某

我的花呗额度2900.

侯某林

你加A微信,扫描他发送的二维码将“花呗”额度套现。

黄某

好。已经完成套现了

侯某林

扫描这个二维码下载XX网贷APP,注册后申请贷款。

黄某

好。系统显示我能贷款6000元。

侯某林

按流程操作。

黄某

嗯。贷款批下来了

侯某林

6000元够吗?

黄某

不够,能再多点吗?

侯某林

将贷款6000元转到后台银行账户6xxxxx。就可以提额,还能消除贷款记录不影响银行征信。

黄某

好的。我转了。

黄某

什么时候把钱转给我?






一段时间后,黄某发现这笔贷款并不像侯某林所说不用归还,于是数次追问对方还款事宜,但侯某林总以各种借口敷衍,最后信息不回、电话不接,彻底失去了联系。侯某林非法骗取受害人黄某共计人民币8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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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图片_20200827094454.jpg嫌疑人侯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什么是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有话说】


检察机关提醒广大市民应时刻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切记不要投机取巧、贪图小便宜。尤其是现在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要时刻保持头脑清醒,不给骗子留下可乘之机。如发现被骗,应保存好涉案证据,及时报警,最大限度降低损失、惩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