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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查起诉阶段)

发布时间:[2020-11-18] 责任编辑: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11115

 

××××人民检察院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审查起诉阶段)

因你作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关规定和你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告知如下:

一、诉讼权利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亲友都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3.你有权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如果没有委托的,办案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免费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

4.你认为办案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5.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被羁押,你有权为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6.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你有权要求对其解除强制措施。

7.对办案人员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你有权提出控告。

8.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你有权到场,并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你也享有以下权利:

(1)向办案机关提供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2)讯问前,可以在办案人员陪同下会见未成年人,了解其健康状况、是否告知权利义务、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等情况;

(3)向未成年人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并告知其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

(4)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醒教育;

(5)发现办案机关存在诱供、逼供或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可以当场提意见,也可以在笔录上载明自己的意见,并向办案机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6)阅读讯问笔录或者要求向你宣读讯问笔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如果有涉及案件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关情况的证据,你有权及时向承办案件的办案人员提供。

10.你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

    11.你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的申请。申请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二、诉讼义务

1.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时,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2.检察机关通知你在讯问时到场的,你应当携带能够证实自己身份的证件,准时到场。到场后,你应当随同办案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并遵守讯问场所的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办案人员正常的讯问活动或者诱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不实供述。违反前述规定的,你将被立即带离讯问场所,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3.不得利用参与诉讼的机会,隐匿、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你将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4.你应当配合检察机关做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工作。

5.你应当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案情或者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