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江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决算公开说明
一、本部门职责: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起抗诉;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二、机构设置:
我院在编在职人员59人(其中,政法编制54人,工勤编制4人,事业编制1人),离退休人员16人(离休1人,退休15人)。
三.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我院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我院2016年财政决算拨款收入1286.58万元,2015年财政决算拨款收入1095.43万元,同比增长18% 。
2016年财政决算支出1157.97万元,2015年财政决算支出851.17万元,同比增长36% 。
(二)、我院2016年度收入预算说明
全年经费收入1286.58万元,其中:收到省财政拨款1040.87万元,区级财政拨款242.97万元,其他收入2..74万元(主要是银行利息),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三)、我院2016年度支出预算说明
我院全年经费支出1157.97万元,与去年851.17万元同比上升36%,财政预算支出按用途划分,基本支出820.87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71.0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81.5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47.21万元;项目支出166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经费支出共合计15.87万元,具体资金支出如下:
1、无因公出国(境)支出费用
2、公务用车运行维修费经费支出15.5万元。
3、全年公务接待费经费支出0.37万元。
(五)、政府采购预算的情况
2016年我院政府采购支出共计8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合计70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院实有车辆5台(落实“车改”制度,在2016年期间收编拍卖3辆,申请报废2辆;年末车辆实有5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办案用车5辆。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五)、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办案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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